登錄、註銷、報備支援 2025.08.18
登錄、註銷、報備支援作業

臺東縣長期照顧服務人員登錄、註銷、報備支援作業

法源依據:

一、長期照顧服務法

(一)第18條:

長照服務之提供,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長照服務特定項目,應由長照人員為之。

(二)第19條:

  1. 長照人員非經登錄於長照機構,不得提供長照服務。但已完成前條第四項之訓練及認證,並依其他相關法令登錄之醫事人員及社工人員,於報經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 
  2. 長照機構不得容留非長照人員提供前條第一項之長照服務。 
  3. 第一項登錄內容異動時,應自異動之日起三十日內,由該長照機構報所在地主管機關核定。 
  4. 第一項之登錄,其要件、程序、處所、服務內容、資格之撤銷與廢止、臨時支援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二、長期照顧服務人員訓練認證繼續教育及登錄辦法

(一)第18條:

  1. 登錄之長照服務單位,以一處為限。
  2. 具二種以上長照人員資格者,得登錄於同一長照服務單位,或以不同資格各別登錄一處長照服務
  3. 以二種以上長照人員資格登錄者,應擇一種資格為其主要登錄類別。

(二)第19條:

  1. 長照人員支援非登錄之長照服務單位時,應於事前由登錄之長照服務單位敘明支援之地點、期間、時段及理由,並報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但其他法令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