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鑑定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於民國96年修正公布並預定於民國101年7月11日起實施身心障礙鑑定及需求評估新制以核發身心障礙證明,身心障礙者並依據需求評估結果申請福利及服務。

        身心障礙鑑定及需求評估新制採取聯合國世界衛生組織(WHO)頒布的「國際健康功能與身心障礙分類系統」(International Classification of Functioning, Disability and Health,簡稱ICF),將身心障礙分類由現行16類(見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3條)改為ICF之八大系統(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5條)。

        在身心障礙福利服務方面,將ICF架構與精神納入需求評估機制,期能完整描述個人生活上的功能與障礙狀況、發展出適切的需求評估指標、規劃適合的服務,將可運用的資源做有效的利用。  

一、本局給付鑑定醫院申請身心障礙鑑定費用如下(自101年7月11日起):
  1. 單項鑑定:1000元/案。(鑑定 醫師與鑑定人員各一位為限)
  2. 多項鑑定:1600元/案。(鑑定醫師至多兩位、鑑定人員至多一位為限)
  3. 到宅鑑定:2000元/案。 (限本縣鑑定醫院申請,含交通膳雜費;蘭嶼鄉、綠島鄉交通費另計)
二、到宅鑑定
  • 申請條件:
  1. 全癱無法自行下床
  2. 需 24 小時使用呼吸器或維生設備
  3. 長期重度昏迷
  • 申請流程:
  1. 申請書,並確實填寫本次欲鑑定之障別。
  2. 個案之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3. 診斷證明書(須註明全癱無法自行下床、需二十四小時使用呼吸器或維生設備、長期重度昏迷-致需辦理身心障礙到宅鑑定)
  4. 病歷摘要

※上述文件送至本局後,經本局評估後,將協調本縣鑑定醫院出診;若有排定時間,將發函通知個案至戶籍地鄉公所領取鑑定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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