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醫療輔具補助

 

為照顧身心障礙者,衛生福利部於101年7月11日訂定「身心障礙者醫療復健所需醫療費用及醫療輔具補助辦法」;於110年6月17日修正為「身心障礙者醫療復健費用及醫療輔具補助辦法」於111年1月1日生效。

一、補助對象
為設籍本縣,最近一年居住國內超過183天,依法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並符合「身心障礙者醫療復健費用及醫療輔具補助辦法標準表」所定各類對象之民眾。

二、補助項目
◎醫療輔具:(1)電動拍痰器;(2)非蓄電式抽痰機;(3)蓄電式( 交直流兩用)抽痰機;(4)化痰機(噴霧器);(5)血氧偵測儀(血氧機);(6)氧氣製造機;(7)咳嗽(痰)機;(8)單相陽壓呼吸輔助器(C-PAP);(9)雙相陽壓呼吸輔助器(Bi-PAP);(10)UPS不斷電系統;(11)壓力衣-A款項-頭部、頸部;(12)壓力衣-B款項-肩部、胸部、腹部、背部;(13)壓力衣-C款項-右上臂、右肘、右前臂;(14)壓力衣-D款項-右手、右腕;(15)壓力衣-E款項-左上臂、左肘、左前臂;(16)壓力衣-F款項-左手、左腕;(17)壓力衣-G款項-腰部、臀部、左大腿、右大腿;(18)壓力衣-H款項-右小腿;(19)壓力衣-I款項-右踝、右足;(20)壓力衣-J款項-左小腿;(21)壓力衣-K款項-左踝、左足;(22)矽膠片

◎醫療費用:(1)人工電子耳植入手術費用;(2)開具診斷證明書費用;(3)開具醫療輔具評估報告費用。

三、申請流程
採「事前申請制」,可自行提出或由受補助對象之親屬為代理申請人,向受補助對象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公所提出申請,經公所初審符合規定後報臺東縣衛生局(以下簡稱本局)核定。

四、補助有項次的限制
醫療輔具與生活輔具合併計算,每人每2年依實際需要,以補助4項輔具為原則。

五、所需文件
申請人之身分證、身心障礙證明、私章;診斷證明書、輔具評估報告書[若申請咳嗽(痰)機、雙相陽壓呼吸器、單相陽壓呼吸器、氧氣製造機、壓力衣、矽膠片須檢附]、委託書(若本人無法親自申請則須檢附);委託人身分證、私章(若有委託書則須檢附)、估價單正本(註明品項名稱、型號)、存摺封面影本。

六、備註
「身心障礙者醫療復健費用及醫療輔具補助辦法」所需之診斷證明書、輔具評估報告書開具資格,依本辦法第5條附表規定,由具備「身心障礙者鑑定作業辦法」附表一甲之第四類、第八類鑑定人員資格條件之專科醫師開立所需之診斷證明書、輔具評估報告書。

檔案下載

公告02-附表、臺東縣身心障礙者醫療復健費用及醫療輔具補助標準表(中華民國111年1月1日生效)

公告02-臺東縣身心障礙者醫療復建所需醫療費用及醫療輔具補助要點(中華民國111年1月1日生效)

公告03-醫療輔具-申請表暨切結書(中華民國111年1月1日生效)WOD

公告03-醫療輔具-申請表暨切結書(中華民國111年1月1日生效)PDF

公告04-醫療輔具領據(租借)(中華民國111年1月1日生效)

公告05-醫療輔具評估報告書-氧氣製造機.咳嗽(痰)機.單相陽壓呼吸器.雙相陽壓呼吸器(中華民國111年1月1日生效)

公告06-醫療輔具評估報告書-壓力衣.矽膠片(中華民國111年1月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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