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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整體照顧服務體系

  • 服務對象

長期照顧十年計劃2.0之服務對象:

  1. 六十五歲以上失能老人。
  2. 五十五歲以上失能原住民。
  3. 五十歲以上失智症者。
  4. 失能之身心障礙者。
  5. 僅工具性日常生活活動需協助且獨居之老人。
  6. 衰弱老人。
  • 服務內容
  1. 社區整合型服務中心(A單位):為失能者擬定照顧服務計畫及連結或提供長照服務。依「長期照顧(照顧服務、專業服務、交通接送服務、輔具服務及居家無障礙)給付及支付基準」,提供組合編號AA01「照顧計畫擬定與服務連結」、AA02「照顧管理」。
  2. 複合型服務中心(B單位):專責提供長照服務,如:居家服務、日間照顧、家庭托顧、居家護理、社區及居家復健、交通接送、餐飲服務、輔具服務、喘息服務等。
  3. 巷弄長照站(C單位):提供社會參與、健康促進、共餐服務、預防及延緩失能服務。具有量能之單位可再增加提供喘息服務(臨時托顧)。
  • A單位派予B單位之派案原則

A單位個管人員應秉持個案管理之核心,公平派案,以服務使用者最佳利益為優先。

  1. 給予個案充足的B單位服務資訊。
  2. 派案:派案時應依以下原則考量欲派之B單位之量能予以派案。

2-1 以個案服務選擇意願優先。

2-2 輪派:評估下列因素輪派至個案居住區之B單位提供服務:

  1. 服務人力及服務量能充足,可協助個案達成照顧目標者優先。
  2. 服務提供即時性高優先。
  3. 服務提供可近性高優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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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約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