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97年11月5日府社福字第0973036252號函頒
中華民國107年07月27日府授衛長字第1070021806號函頒
一、臺東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落實推動長期照顧業務,依據長期照顧服務法第七條規定,設立臺東縣長期照顧推動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
二、本小組任務如下:
- 一)協助推動長期照顧管理中心成為本府二級機關。
- 二)輔導、審查及監督長期照顧整合計畫之推動事項。
(三)推動長期照顧十年計畫與轄內長期照顧相關重大措施。
(四)推動建置長期照顧服務機制及督導整合長照十年計畫與轄內行政機關
及民間之相關資源。
- 五)監督各項服務計畫之進度,評估執行計畫成效,並進行階段性修正。
- 六)輔導推動長期照顧制度宣導事項。
- 七)協調、研究、審議及諮詢長照服務、本國長照人力資源之開發、收退費、
- 。
- 八)其他有關長期照顧制度之推動事項。
三、本小組置委員十一人至十七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縣長兼任,其餘委
員除本府及所屬機關各相關處(局)導長兼任外,由縣長就長期照顧相關學
者專家、民間相關機構、團體代表、服務使用者代表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
關代表聘任之。
四、本小組相關學者專家與民間相關機構、團體代表及服務使用者代表,不得
少於三分之二;服務使用者與單一性別代表不得少於三分之一,並應有原
住民之代表或熟諳原住民文化之專家學者至少一人。
五、委員任期除本府委員隨職務調動或辭職外,均為二年,連聘得連任,委員
因故出缺時,由縣長另行聘任之,其任期至任期屆滿為止。
六、本小組每半年開會一次,由召集人召集並為主席,必要時得召集臨時會議。
召集人不能出席時,由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之。
七、本小組開會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決議事項應經出席委員過半數同
意;反正意見同數時,由主席裁決。
八、本小組開會時得邀請學者專家、相關機關或團體派員列席。
九、本小組委員及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府外委員及應邀學者專家及民間代
表得依規定支領出席費及交通費;必要經費支出由相關業務費項下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