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為提高1966長照專線知曉度,衛生福利部重新設計新版標章(如附件1),並於113年3月1日起使用、惟113年2月29日前核准之特約車輛可沿用原標章,無須重新更換。
2、另依據衛生福利部長照服務發展獎助作業要點第11點貴定,長照交通車輛如係由衛生福利部部經費獎助購置者,包含「日照及小規模多機能交通接送車」、「到宅沐浴車」及「原住民族地區、離島地區及長照偏遠地區交通車輛」等,應配合財源揭露規範,於標章增加「衛生福利部長照基金獎助」字樣(如附件2)。
1、為提高1966長照專線知曉度,衛生福利部重新設計新版標章(如附件1),並於113年3月1日起使用、惟113年2月29日前核准之特約車輛可沿用原標章,無須重新更換。
2、另依據衛生福利部長照服務發展獎助作業要點第11點貴定,長照交通車輛如係由衛生福利部部經費獎助購置者,包含「日照及小規模多機能交通接送車」、「到宅沐浴車」及「原住民族地區、離島地區及長照偏遠地區交通車輛」等,應配合財源揭露規範,於標章增加「衛生福利部長照基金獎助」字樣(如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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