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長照服務項目 住宿式服務使用者補助方案
住宿式服務使用者補助方案
114年「住宿式服務機構使用者補助方案」公告及申請作業須知
一、入住之機構類型:使用機構者入住依法設立各類住宿式服務機構
  1. 一般護理之家
  2. 精神護理之家
  3. 老人福利機構(除安養床外)
  4. 身心障礙福利機構
  5.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輔導會)所屬榮譽國民之家(自費失能養護床、自費失智養護床)
  6. 兒童及少年安置及教養機構(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委託安置且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者)
  7. 提供住宿式服務之長期照顧服務機構
二、補助資格、長照需要等級及入住天數:
  1. 中、重度失能者:經評估長照需要等級達 4 級以上或補助計算期間具身心障礙證明中度以上者,且補助計算期間實際入住機構天數,累計達 180 天以上。
  2. 未經評估或經評估長照需要等級未達 4 級之既有住民,且 112 年 1 月 1 日前(不含)已實際入住機構至補助計算期間者,該期間延續且累計入住天數達 180 天以上。
  3. 如當年度累計未達 180 天,則逐月檢核每月入住天數,住滿1/2日曆天之月份,每月給予補助總金額 1/12(1 萬元或 5 千元)。
三、應備文件:
  1. 申請書正本(貼妥身分證正反面及存摺影本)。
  2. 入住機構契約書影本(可確認入住機構、住民、簽約人、入住期間、簽約日期等資訊之部分)。
  3. 入住機構開立入住期間繳費收據影本。
  4. 長照需要等級需經本府照管中心之照顧管理專員以照顧管理評估量表進行評估,並依系統判定產出長照需要等級,或具效期內之身心障礙證明中度以上文件影本。
  5. 倘機構使用者已歿,請檢具除戶證明或死亡證明書佐證文件,得為申請人(機構簽約人)之存摺封面影本。
四、申請期限:
  1. 第1階段:114年7月1日至12月31日止
  2. 第2階段:115年1月1日至3月1日止。
★未及於上開2階段提出申請者,不予受理。

五、補助計算入住天數期間:自補助年度 1 月 1 日起至當年 12 月 31 日止。
六、送件方式:可委由機構統一送件,或民眾「親送至臺東縣長期照顧管理中心1樓服務台」。

相關資訊詳如衛生福利部長照專區:https://1966.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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