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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鑑定申請流程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於民國96年修正公布並預定於民國101年7月11日起實施身心障礙鑑定及需求評估新制以核發身心障礙證明,身心障礙者並依據需求評估結果申請福利及服務。

身心障礙鑑定及需求評估新制採取聯合國世界衛生組織(WHO)頒布的「國際健康功能與身心障礙分類系統」(International Classification of Functioning, Disability and Health,簡稱ICF),將身心障礙分類由現行16類(見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3條)改為ICF之八大系統(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5條)。

在身心障礙福利服務方面,將ICF架構與精神納入需求評估機制,期能完整描述個人生活上的功能與障礙狀況、發展出適切的需求評估指標、規劃適合的服務,將可運用的資源做有效的利用。

一、本局給付鑑定醫院申請身心障礙鑑定費用如下(自101年7月11日起):

  1. 單項鑑定:1000元/案。(鑑定 醫師與鑑定人員各一位為限)
  2. 多項鑑定:1600元/案。(鑑定醫師至多兩位、鑑定人員至多一位為限)
  3. 到宅鑑定:2000元/案。(限本縣鑑定醫院申請,含交通膳雜費;蘭嶼鄉、綠島鄉交通費另計

二、臺東縣身心障礙鑑定申請流程:

臺東縣身心障礙者鑑定申請流程圖,說明申請人須備妥身分證明文件及照片,並於效期屆滿前九十日內向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公所申請鑑定。流程包括五步:申請人提出申請、公所受理、醫院鑑定、衛生局審查、社會處核發手冊。

臺東縣身心障礙者鑑定申請流程

申辦流程

  1. 申請人(戶籍限臺東縣)

    由本人或法定代理人至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公所提出申請。

  2. 效期屆滿前90日內申請

    應於證明效期屆滿九十日前,至戶籍所在地公所申請領取身心障礙鑑定。

  3. 鑑定醫院進行鑑定

    由鑑定醫師與鑑定人員共同評估身心狀況,出具鑑定報告。

  4. 衛生局審查鑑定報告

    衛生局審查醫院送交之鑑定報告,確認資料完整與符合規範。

  5. 社會處審核與核發

    社會處依據需求評估結果,核發或換發身心障礙手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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