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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照服務項目
喘息服務
喘息服務
喘息服務介紹
- 為協助緩解家庭照顧者的照顧壓力荷重之情形,依個別家庭狀況可選擇短期性、臨時性的照顧(包含由照顧服務至家中提供生活照顧、失能長者至巷弄長照站或日間照顧中心)、夜間至小規模多機能服務中心住宿及24小時全天候的機構住宿式服務等。
- 聘有外籍家庭看護工之家庭,其被照顧者經照顧管理專員評估失能等級為2至8級者,如外籍看護工因故無法協助照顧,為減輕家庭照顧者負荷及保障被照顧者之照顧品質,得申請喘息服務。
一、服務對象
經照顧管理專員評估失能等級第2級(含)以上者,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 65歲以上老人
- 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者
- 55-64歲原住民
- 50歲以上失智症者
【資格限制】:
- 長照給付對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不予給付喘息服務額度:
- 無本法第三條第三款所定家庭照顧者或其他可協助照顧之人。
- 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接受臨時及短期照顧服務之人。
- 其他法令另有規定者。
- 長照需要等級、長照服務給付額度及部分負擔比率,依據長期照顧服務申請及給付辦法辦理。
二、服務內容
1.居家喘息服務:
- 藉由受過訓練之照顧服務員至長 照給付對象家中,提供長照給付對象身 體照顧服務,包含協助如廁、沐浴、穿 換衣服、口腔清潔、進食、服藥、翻身、 拍背、簡單被動式肢體關節活動、上下 床、陪同運動、協助使用日常生活輔助 器具及其他服務,如有陪同就醫需求可加計 BA14。
- 本組合以2小時為一給(支)付單位, 單日居家喘息服務以10小時為上限。
2.機構喘息服務:
- 長照給付對象至住宿式長照機構 接受短暫照顧、停留,由機構工作人員 提供二十四小時之照顧,服務內容包含 護理照護、協助沐浴、進食、服藥、活 動安排及相關服務。
- 申請服務時,受照顧者已入住機構,不予提供服務。
- 本組合以1日(24小時)為一給(支)付單位。 已接受住宿式機構收容安置者,不適用喘息服務。含交通接送。
- 提供護理照護服務應依護理人員法之規定辦理。
- 注意事項:
(1)入住機構前需檢附6個月內有效之體檢報告及X光報告。
(2)建議入住前一週提出申請,俾利安排作業。
3.日照喘息服務—全日或半日:
- 長照給付對象至日間照顧中心接 受照顧、停留,包含護理照護、協助沐 浴、進食、服藥、活動安排及相關服務。含交通接送。
- 服務以全日(8小時)或半日(4小時)為單位。
- 提供護理照護服務應依護理人員法之規定辦理。
- 注意事項:
(1)使用服務前需檢附3個月內有效之體檢報告及X光報告。
(2)建議使用服務前一週提出申請,俾利安排作業。
4.小規模多機能夜間喘息服務:
- 長照給付對象於夜間至小規模多 機能服務中心,由機構工作人員提供包 含生活照顧、協助沐浴、進食、服藥、 活動安排、住宿及相關照顧服務。
- 夜間係指每日下午18點至翌日上午8 點。
- 本組合以一次為一給(支)付單位。
- 含交通接送。
5.巷弄長照站喘息服務:
- 長照給付對象至巷弄長照站接受 照顧、停留,包含進食、服藥、活動安 排及相關服務。
- 本組合以小時為給(支)付單位。
三、補助標準
四、喘息服務提供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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