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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9.11 最新公告

(公告)115年度住宿式服務機構使用者補助方案申請作業須知

「115年度住宿式服務機構使用者補助方案申請作業須知」公告如下:

一、申請時間(以郵戳為憑,逾期不予受理):

第一階段(申請1-8月補助):115年9月14日至115年10月31日。

第二階段:115年11月1日至115年12月16日。

二、依據115年9月10日衛部顧字第1151962241號函辦理。

三、補助條件:補助對象為115年度入住機構之住民,同時符合以下條件,即可提出申請。

(一)入住之機構類型:使用機構者應入住依法設立之各類住宿式服務機構,並符合該機構設立許可之收住對象及床位使用規定。前開機構包含一般護理之家、精神護理之家、老人福利機構(除安養床外)、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輔導會)所屬榮譽國民之家(自費失能養護床、自費失智養護床)及提供住宿式服務之長期照顧服務機構。

(二)具下列資格之一者,得申請本方案補助:

1.經評估長照需要等級達4級以上者。

2.持有身心障礙證明中度以上者。

3.112年1月1日前(不含)已實際入住機構,並持續入住至補助計算期間之既有住民。

(三)長照需要等級及資格認定:

1.長照需要等級應由地方政府長期照顧管理中心之照顧管理專員依照顧管理評估量表完成評估,並以系統判定產出之長照需要等級為準。

2.以地方政府照管中心最新一筆有效評估結果為準;其評估結果如已逾複評期限,應先依長期照顧服務相關規定完成複評後據以認定。

3.採出院準備服務評估結果作為認定依據者,應於該評估結果有效時限內辦理申請及後續評估作業。

4.已核定本方案補助在案者,得免重新辦理本方案資格認定,並依原核定結果賡續辦理。

四、入住期間及補助月數認列:

(一)以補助年度內實際入住機構情形按月認列。

(二)住民於當月實際入住日數達當月日曆天數二分之一以上者,認列1 個月補助,未滿二分之一者當月不予補助;當月日曆天數為奇數者,以二分之一計算後無條件進位認定(例如31日者應入住16日以上;29日者應入住15日以上)。

(四)入住日數以日曆天計算,出入機構天數採算進不算出。

(五)補助月數之認列,以補助年度內符合資格期間之入住情形計算,且不得跨年度累計。

(六)住民於補助年度內住院期間,如機構仍保留床位,原則上視為持續入住,得依本方案規定認列補助月數;惟當月住院日數達當月日曆天數二分之一以上者,該月不列入補助月數認列。

五、補助金額:

(一)住宿式服務機構使用者補助:

1.中、重度失能者:每月最高新臺幣15,000元。

2.既有住民:每月最高新臺幣5,000元。

(二)身心障礙者住宿費用加碼補助:

依身心障礙者日間照顧及住宿式照顧費用補助辦法領取住宿式照顧費用補助,且持有中度以上身心障礙證明者,得申請每月5,000元加碼補助。

(三)同一住民於同一補助月份僅得擇一補助資格及補助項目,不得重複領取。

(四)本方案「住宿式服務機構使用者補助」金額以補助計算期間內使用機構者實際支付之住宿費用自付額為上限。

六、受理機關:

(一)申請住宿式服務機構使用者補助者:以申請補助年度內最近一次入住機構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為受理機關。

(二)申請身心障礙者住宿費用加碼補助者:向核定身心障礙者日間照顧及住宿式照顧費用補助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提出申請。

 

七、115年度過渡保障:

(一)曾於114年度核定領取本方案住宿式服務機構使用者補助12萬元者,於115年1月1日至8月31日期間實際入住機構累計達180日,該期間補助金額保障核給12萬元。

(二)自115年10月1日起之入住期間及116年度以後各年度,均依本方案按月認列方式計算補助,每月最高15,000元。

(三)前述114年度曾核定領取12萬元者,如115年1月1日至8月31日期間實際入住未達180日,仍依本方案按月認列方式計算補助。

(四)非屬114年度曾核定領取12萬元之個案,115年度起均依本方案按月認列方式辦理。

八、申請文件:

(一)申請書

(二)使用機構者身分證

(二)申請人身分證。

(三)入住機構契約書(可確認入住機構、住民、簽約人、入住期間、簽約日期等資訊之部分,不須提供整份契約書)。

(四)申請人(或使用機構者)本人存摺。

(五)長照需要等級、身心障礙證明佐證影本(二擇一)。

(六)死亡證明(倘機構使用者已歿,請檢具相關佐證文件)

九、同一補助月份具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本方案補助:

(一)依身心障礙者日間照顧及住宿式照顧費用補助辦法領取身心障礙者住宿式照顧費用補助者。

(二)領有中低收入失能老人機構公費安置費補助者。

(三)輔導會所屬榮民之家之安養床、失能養護床公費及失智養護床公費使用者。

(四)輔導會所屬醫療機構附設護理之家收住之公務預算補助住民。

(五)已領取其他中央政府公告辦理之同性質住宿式補助者。

十、受理窗口:

社會處 鄭小姐 089-340720轉108

衛生局 李小姐 089-347609轉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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